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二初字第00330号 原告李文杰,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红立,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晓辉,男,1986年3月9日出生。 被告张杨杨,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了原告李文杰诉被告钱晓辉、张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件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起诉书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钱晓辉、张杨杨。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钱晓辉、张杨杨的准确送达住址,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文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冬霞 审 判 员 王娟娟 人民陪审员 苏振玉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