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5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秀。 委托代理人:吴涛,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荣。 委托代理人:康晓东,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文秀与被上诉人陈荣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陈荣于2014年4月25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李文秀返还占有陈荣代管朋友田宏富、霍建中的一块138公斤的俄罗斯碧玉或支付价格损失;2、要求李文秀因占有行为给陈荣造成的经济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李文秀承担。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镇民初字第0843号民事判决。李文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文秀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涛,陈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康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08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李文秀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姜付强 审判员 马 蕊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俊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