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0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豪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人民路鸿德花园。 法定代表人:陈继平,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弛,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敬明,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梅。 上诉人南阳豪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豪盛公司)与被上诉人高新、董梅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阳豪盛公司于2013年1月11日向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高新、董梅返还工程款1247561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南阳豪盛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向高新、董梅送达了应诉手续(原审卷宗第10、11页),本案有明确的被告,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以南阳豪盛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驳回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卧龙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审判长 龚跃伟 审判员 魏春光 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俊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