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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阳豪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新、董梅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0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豪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人民路鸿德花园。 法定代表人:陈继平,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弛,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敬明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0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豪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人民路鸿德花园。

法定代表人:陈继平,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弛,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敬明,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梅。

上诉人南阳豪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豪盛公司)与被上诉人高新、董梅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阳豪盛公司于2013年1月11日向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高新、董梅返还工程款1247561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南阳豪盛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向高新、董梅送达了应诉手续(原审卷宗第10、11页),本案有明确的被告,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以南阳豪盛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驳回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卧龙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审判长  龚跃伟

审判员  魏春光

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俊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