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二金初字第2号 原告修武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址:修武县新兴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蒋矩升,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三忠,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系修武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志强,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冬梅,女,1965年2月19日出生。 被告钦海宾,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武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李冬梅、钦海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修武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海琴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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