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修民二初字第122号 原告庞小粉,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 被告李有才,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君山,焦作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小粉诉被告李有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小粉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小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海琴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田阳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