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修民二初字第139号 原告王惠,女,1988年3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玉梅,焦作市解放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朝,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刘燕,女,1983年4月3日出生。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喜庆,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惠诉被告刘朝、刘燕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惠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惠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海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阳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