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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惠与刘朝、刘燕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修民二初字第139号 原告王惠,女,1988年3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玉梅,焦作市解放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朝,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刘燕,女,1983年4月3日出生。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喜庆,河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修民二初字第139号

原告王惠,女,1988年3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玉梅,焦作市解放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朝,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刘燕,女,1983年4月3日出生。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喜庆,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惠诉被告刘朝、刘燕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惠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惠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海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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