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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晓旭与刘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二初字第00277号 原告耿晓旭,女,1987年2月25日出生。 被告刘朝兴,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了原告耿晓旭诉被告刘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件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起诉书上提供的地址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二初字第00277号
原告耿晓旭,女,1987年2月25日出生。
被告刘朝兴,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了原告耿晓旭诉被告刘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件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起诉书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刘朝兴。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刘朝兴的准确送达住址,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耿晓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冬霞
审 判 员  王娟娟
人民陪审员  苏振玉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海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