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秦学锴与张海涛、刘富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博民二初字第00141号 原告秦学锴,男,汉族,1971年1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立新,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涛,男,汉族,1981年10月17日出生。 被告刘富强,男,汉族,1981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
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博民二初字第00141号
原告秦学锴,男,汉族,1971年1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立新,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涛,男,汉族,1981年10月17日出生。
被告刘富强,男,汉族,1981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敬梅,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前进,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学锴诉被告张海涛、刘富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学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未1350元,由原告秦学锴负担。
审判长  程祥焱
审判员  赵 攀
审判员  张保才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国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