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博民二初字第00141号 原告秦学锴,男,汉族,1971年1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立新,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涛,男,汉族,1981年10月17日出生。 被告刘富强,男,汉族,1981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敬梅,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前进,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学锴诉被告张海涛、刘富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学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未1350元,由原告秦学锴负担。 审判长 程祥焱 审判员 赵 攀 审判员 张保才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国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