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民界初字第3号 原告董保证,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世文,博爱县司法局孝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顺超,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 案由:健康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保证与被告董顺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保证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继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路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