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博民一初字第202号 原告王葡萄,女,1964年5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大中,男,1957年10月1日生。 被告博爱县柏山镇倒槐树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志田,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郜胜利,男,1973年3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郝邵成,博爱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葡萄诉被告博爱县柏山镇倒槐树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郜胜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葡萄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葡萄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葡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全清 审判员 马继森 审判员 张瑞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文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