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民金初字第00008号 原告申为民,男,1971年7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山林,焦作市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皇甫存清,女,1964年7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跃军,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申为民诉被告皇甫存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为民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为民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为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申为民承担。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继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