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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为民与张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民金初字第00007号 原告申为民,男,1971年7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山林,焦作市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占平,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跃军,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申
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民金初字第00007号
原告申为民,男,1971年7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山林,焦作市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占平,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跃军,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申为民诉被告张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为民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为民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为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为民承担。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继红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