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清民初字第59号 申请人:濮阳中石集团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0663500-8。 法定代表人:刘长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来滨,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濮阳中石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1050004320156000出票日期:贰零壹叁年壹拾壹月壹拾贰日汇票金额:人民币壹万元整收款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物资装备供应中心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马庄桥支行的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濮阳中石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濮阳中石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瑞启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常益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