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子平,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7日被麻城铁路公安处潢川车站派出所抓获,2014年8月1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8月2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新蔡县看守所。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子平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子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盗窃罪 2014年7月20日夜,被告人张子平窜至新蔡县今是街道办事处黄店村任庄西组其弟弟张某甲家中,趁其弟弟家人熟睡之际将其母亲李某某喂养在张某甲家过道西间的一头母牛盗走,后被告人张子平以六千六百元钱的价格将该耕牛卖与他人。经鉴定该头牛价值7200元。 二、诈骗罪 2013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张子平找她人冒充其现任妻子段某某的女儿张某乙,以把张某乙介绍给新蔡县今是街道办事处黄店村张墩西组邓某甲作媳妇为由,骗走邓某甲家人2710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张子平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诈骗罪。被告人张子平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子平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 2014年7月20日夜,被告人张子平进入新蔡县今是街道办事处黄店村任庄西组其弟张某甲家中,并趁其家人熟睡之机将其母亲李某某喂养在张某甲家过道西间的一头母牛盗走,后被告人张子平以6600元钱的价格将该耕牛卖与他人。经鉴定该头牛价值7200元。另查明,2015年1月5日,李某某到本院表示谅解张子平,要求对张子平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 (1)被盗的母牛的照片,证实本案被盗母牛的基本特征。 (2)案发现场照片,证实李某某的母牛被盗现场。 2.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子平的基本情况; (2)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4年7月21日张某甲报警称其母亲家的母牛被盗的情况; (3)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子平于2014年8月7日在信阳市潢川县火车站被抓获后移交新蔡县公安局; (4)潢川县看守所收押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子平于2014年8月7日被潢川县看守所羁押; (5)旅馆业住宿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张子平于2014年2月24日在张某丙的旅馆登记住宿; 3.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甲证言,2014年7月20日夜里,他母亲的1头母牛被偷走了,这头母牛,重约五六百斤,这头牛已经养21年了,现在价值1万元左右。 (2)证人王某某证言,五六天前的上午11点左右,张子平找他说想把自家的牛卖了。他就给他姐夫单某某打电话问他要牛不。第二天早上,他姐夫领着一个“牛行户”来他家,谈价是6600元。 (3)证人单某某证言,19点多钟,王小好打电话说有人想卖牛,让他过去看看。第二天早上,他就叫上同庄的耿某某,一块来到王小好家,一个不认识的男的,自称是黄店村委任庄的,说是为了给其娘瞧病才卖牛,要6600块钱。耿某某说6600元差不多。他就买这头牛了。 (4)证人段某某证言,2014年7月21日4点多,张子平骑上摩托车走的,两天没有回家。到了7月23日下午,她回张子平的老家去找张子平,也没有找到。听他们庄的人说张子平母亲李某某的牛在7月21日夜里被人偷走了,当时就怀疑是张子平伙同他人把他母亲家的牛偷走了。 4.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4年7月20日夜里10点了就睡了。今天早上5点左右她起来准备喂牛时,发现过道西边一间的牛不见了,张某甲就报案了。被盗的那头牛是母牛,重约五六百斤,这头牛已经养21年了,现在价值1万元左右。后来她知道是张子平偷她的牛,她已经原谅儿子张子平了。 5.被告人张子平供述。由于他平时好赌博,钱都被输完了,平时没钱花,还欠别人的钱,就把母亲李某某喂的那头母牛偷走卖掉了。 6.鉴定意见 新蔡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鉴字(2014)93号证实了本案李某某被盗母牛价值7200元的情况. 7.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证实本案李某某的牛被盗的案发现场情况。 二、诈骗罪 2013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张子平找她人冒充其现任妻子段某某的女儿张某乙,以把张某乙介绍给新蔡县今是街道办事处黄店村张墩西组邓某甲作妻子为由,骗走邓某甲家人现金人民币27000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子平的弟弟张某甲已经将35000元退给邓某甲的家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辨认笔录 证人邓某甲2014年11月7日在新蔡县今是街道办事处黄店村委邓墩西组,在侦查人员孙某某、乔某某的主持下,余某某的见证下,对与被辨认人年龄相近的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包含张某乙)进行辨认,没有辨认出在百家福门口和其相亲的女孩。 (2)邓某甲的爷爷邓某乙2015年1月5日出具的证明,证实张子平的弟弟张某甲已经于2014年12月10日将35000元退给他,其对张子平表示谅解。 2、证人证言 (1)证人邓某丙证言,他大哥去世的比较早,大哥的儿子邓某甲今年都20多岁了,还没有结婚。去年十月份前后,张子平说要把他闺女介绍给他侄子做媳妇。张子平安排他侄子和他闺女在百家福超市见面,见了面之后,他侄子说对那个女孩还挺满意的,见过面后,张子平向他娘要了5000元的见面礼钱,后来又向我娘要了2万元的彩礼钱,中间他还说他妻子段某某生病,他娘给他拿了1000块钱,之后向他借过1万元左右的钱,张子平还说段某某生病住院,他当时给他4000块钱。前一段时间段某某到他们家,给她说她闺女张某乙介绍给邓某甲的事,段某某说张某乙在湖北上大学没有回来过,根本没有这事,其也没有生病住院,这些钱都应该是张子平以各种理由骗他们的钱。 (2)证人段某某证言与证人邓某丙的证言一致。 (3)证人张某乙证言,张子平从来没有给她介绍过对象,2013年10月份他在湖北就没有回过新蔡,更没有在百家福门口跟一个叫邓某甲的人相过亲。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张某丙陈述,平时和张子平的关系不错。2013年年底,具体几月份我记不清了,一天上午张子平到她家说把闺女张利萍介绍给她孙子邓某甲。到第二天张子平骑着摩托车接邓某甲和张利萍见面。次日,张子平到她家说两个孩子都很愿意,需要拿5000元钱的见面礼钱,她把5000元见面礼钱给了张子平。过了几天她问孙子邓某甲,邓某甲说相中了,她也同意了。过了一段时间,张子平又到她家说:“都同意了,压个线算了”,她就给张子平拿了2万块钱的彩礼钱。后来张子平又说他老婆段某某有病住院,她又给张子平拿了1000元钱。张子平还到她家几次借过1万块钱左右。他一共从我们家里拿走的有35000元钱,这些钱他当时写的都有字据。后来,张子平一直找借口推脱,也没结成婚。前一段时间段某某路过她家们口的时候,她给段某某说这事,段某某说其闺女在湖北上大学,就不知道这事。她才知道被骗了。 (2)被害人邓某甲陈述与张某丙陈述一致。 4、被告人张子平供述,2013年阴历十月份的时候,他以把他老婆段某某的女儿张某乙介绍给黄店邓堆邓某丙的侄子为名,骗过邓某丙35000块钱。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子平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张子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子平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其近亲属对其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张子平的近亲属已经将张子平的诈骗款退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子平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俊芝 审 判 员 时明生 人民陪审员 张书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熠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