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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海岭与王云、腊光超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1229号 原告靳海岭,男,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吴振华,男,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云,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腊光超,男,汉族,住址同上。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学义,男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1229号
原告靳海岭,男,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吴振华,男,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云,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腊光超,男,汉族,住址同上。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学义,男,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系王云之父。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原告靳海岭诉被告王云、腊光超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简称河南平安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海岭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学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平安财保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12日9时许,被告腊光超驾驶王云的豫A8WK11号小轿车行驶至106国道王店储蓄所路段时与靳海岭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汽车追尾相撞,造成靳海岭受伤住院,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腊光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靳海岭无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贴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6751.9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云、腊光超辩称:该我们承担,但是我们买的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2日9时许,被告腊光超驾驶的豫A8WK11号小轿车行驶至106国道王店储蓄所路段时与靳海岭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汽车追尾相撞,造成靳海岭受伤住院,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淮阳县交警大队淮公认字(2014)第073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腊光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靳海岭无责任。原告靳海岭经诊断多处软组织损伤,颈、腰椎间盘突出,住院20天,支付医疗费9094.57元,2014年8月2日出院。
豫A8WK11号小轿车在河南平安财保公司投有交强险和1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发生事故时均在保险期内。诉讼中根据原告申请对该肇事车辆进行了财产保全,被告提供30000元担保金后,双方协商解封。
河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河南省上年度农、林、牧、渔业为24457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9041元/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责任认定书、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药费清单、住院病例、户口本、行车证、驾驶证、保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本案事实清楚。淮阳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腊光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靳海岭无责任,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豫A8WK11号小轿车在河南平安财保公司投有交强险和1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本案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被告河南平安财保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商业险合同约定赔付。原告靳海岭系农村户口,其误工损失应按农林牧副渔标准计算。经核定原告靳海岭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9094.57元,2误工费24457元/年÷365天×20天=1340元;3护理费29041元÷365天×20天=1591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0天×30元/天=600元;5营养费:20天×20元/天=400元;6交通费酌定为:500元,计13525.57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靳海岭医疗费用共计13431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靳海岭各种费用94.57元,共计13525.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靳海岭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共计300元,财产保全费55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王云、腊光超承担750元。原告靳海岭承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家畅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