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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少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0月23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11月7日经商水县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少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0月23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11月7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8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德智,男,系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全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何德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其老表王某某,在商水县城关镇老城路与健康路十字路口西北角的“重庆小面”饭馆吃饭时,因家务事发生纠纷。在旁边吃饭的刘某某、邵某某等人进行劝解,被告人刘某某不让劝解并用酒瓶将刘某某的右手砸伤。经商水县公安局和周口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某此次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邵某某、王某甲、王某已、刘某、刘某崔某某、某某的证言、书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服法。
辩护人何德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但是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在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打架,被告人也因此受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也具有一定过错,另外,被告人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其老表王某某,在商水县城关镇老城路与健康路十字路口西北角的“重庆小面”饭馆吃饭时,因家务事发生纠纷。在旁边吃饭的刘某某、邵某某等人进行劝解,被告人刘某某不让劝解并用酒瓶将刘某某的右手砸伤。经商水县公安局和周口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某此次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庭外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8月7日晚上,我和我老表王某某在商水老城路与健康路交叉口西北角的一家重庆面馆吃饭,我还带着我孩子,我们俩喝了一瓶白酒,又喝了几瓶啤酒,在喝酒当中,因家务事,俺俩抬杠了,我打他两巴掌,他也打我两巴掌,我也记不住咋回事了,我又给我后边那个桌上吃饭的人发生矛盾了,双方咋打的我也记不住了,我就记住我跑到烟草局那,他们追上我,按住把我打一顿,我听见旁边有人报警,他们不打了,最后我拉着一个,叫王某甲,后来民警去了把我拉到公安医院了,医生给我包扎后,输瓶水,就回家了。第二天早上我又去公安医院了输点水,我朋友给我打电话说,打架这事怨我,我和我老表打架,王某甲他们几个劝架呢,我打住人家了。后来,我想着这件事怨我,虽说我挨打了,我也不想再追究了,第二天就出院回家治疗了。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2014年8月7日,我和朋友邵某某、王某甲、及王某甲的父亲王海青在川味馆吃饭,隔壁桌两名男子发生口角并发生拉扯,其中有一名两岁男童在哭喊,王某甲和邵某某就去劝架,隔壁桌两名男子对邵某某、王某甲指手画脚,进行辱骂,并发生推搡,我起身过去劝架,对方一名男子便拿了啤酒瓶子朝我砸了过来,我用右手挡了一下。该男子拿起啤酒瓶在地上敲碎,朝我们疯狂乱划。我就大声呵止:“你不要乱来”。我回头一看,邵某某头上已经流血了。该男子和他朋友看到邵某某头上流血后就跑了,我和王某甲一起追赶到烟草局门口堵住了该男子,王某甲就拨打了报警电话。然后,我就回去找我的朋友邵某某去了。
3、证人王某某证言:2014年8月7日晚上18时,我和我老表刘某某及他的儿子,在健康路与老城路交叉口往北路西一个重庆小面馆吃饭,我和刘某某喝了一瓶白酒,几瓶啤酒,因为家务事在桌上吵了起来,打了对方几下,小孩吓哭了,另外一桌子人过来对刘某某说了几句,我没有听清,刘某某不满别人过来说他,随后和对方的打了起来,打了几分钟,刘某某跑了,对方的人去追,我拦着对方的人不让他们去追,对他们说:都不是远人。随后我就追过去看见刘某某脸上有血。
4、证人邵某某证言:2014年8月7日晚上,我和我朋友刘某某、王某甲、王某甲的父亲王海青在健康路与老城路交叉口的一个拉面馆外边吃饭,在俺南边有两个客人也在吃饭喝酒,他们俩喝着喝着吵了起来,打了起来,其中一人要掀桌子,他旁边有个小孩在那哭,俺几个怕吓着小孩,过去劝劝,刘某某就骂起来,说不是俺管的事,俺是不是想挨揍。然后,他就拿个酒瓶子扔俺,仍有两个,又掂一个酒瓶子到俺们跟前胡晃,刘某某用手一挡,酒瓶子砸住刘某某的手了,他又顺势朝我左眼上打一拳,把酒瓶子磕烂,把我额头上划一下,可能他看见我的头流血了,他就跑了。刘某某和王某甲看见我的头流血了,就去撵刘某某,到烟草局撵上他了。后有人把我拉到医院了。
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14年8月7日晚上20点左右,我给我父亲还有刘某某和邵某某一起去土产路一个小店吃饭,在吃饭的过程,在另外一桌有两个男子在吃饭,那两个男的吵架发生争执,旁边站着一个约两三岁的小男孩,我们怕吓着小孩了,我和刘某某还有邵某某上去劝说,当时邵某某对那两个男人说“你们别吵了,吓着你们小孩了”,说完这句话,这名男子突然站起来把桌子掀了起来,然后拿起一个啤酒瓶子,就往刘某某身上砸,砸到刘某某胳膊上,他拿着碎酒瓶子往邵某某的脸上砸了过去,这时我看见邵某某一脸是血,那男子就开始跑,我给刘某某一起去追这个男的,追到烟草局门口追上了他,于是我拿电话报警了。
6、证人王某已证言:2014年8月7日晚上,王某甲、刘某某、邵某某、还有我在老城路和健康路交叉口西北角的拉面馆外边吃饭,邻桌吃饭的两个人吵起来了,然后,在桌子北边坐的打了南边坐的两巴掌,旁边一小孩吓哭了。看到这个情况,俺几个站起来劝解,北边坐的那人把桌子掀了,从地上掂个酒瓶子夯刘某某胳膊上了,邵某某过去劝,那人用烂酒瓶朝邵某某脸上划一下,邵某某脸上都是血,那人可能也看见了,正南跑了,王某甲和刘某某正南撵他去了。
7、证人刘某证言:离现在有两三个月了,具体哪天记不清了,下午3点多钟,两个人还带着小孩在俺饭店吃饭,他们一直喝酒喝到天黑。晚上7点半左右,那两个人因家务事,吵了起来,其中比较胖的用巴掌搧另外一个人。邻桌的客人说他:“您有啥事搁家里说,在人家饭店打啥呀,带的有小孩别吓着孩子了。”那个胖子就不愿意,骂对方管闲事。双方就吵了起来,没吵几句就要打架,俺的桌子也不知道咋弄的,弄翻两个。我过去劝也劝不住,我丈夫刘某崔某某过去拉也拉不开,他们打着正南了。
8、证人刘某崔某某证言:那天下午五点多我去的饭馆,有两个人领着一个小孩,在俺饭馆外边吃饭,一直到晚上。大概晚上七点多,我听见我妻子大声说:“弄啥哩?弄啥哩?”我赶紧跑出去看看。看见外边有两个桌子翻到在地上,打架的人跑到十字路口电线杆附近,那两个吃饭的其中一个拿着烂酒瓶,伸着胳膊晃动几下,意思不让其他人靠近,然后就往南跑了。
9、证人某某证言:2014年8月7日晚,大约七八点,我正在体委十字路口卖肉,这时我看到我身后北边重庆面馆有人打架,有人拿着酒瓶子乱砸,并把吃饭的桌子都掀了,他们打着往南跑着,当时他们双方打的很,我就报警了。
10、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协议书、谅解书、交条、收条。
11、鉴定意见书:商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三份(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对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重新鉴定为轻伤二级)。
以上证据,均已经当庭质证示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与被害人打架,被告人也因此受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也具有一定过错,另外,被告人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于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郝春香
审判员  梁 永
审判员  王 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 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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