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641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8年生,住项城市永丰镇。 委托代理人刘国明,河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汉族,1987年生,住址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贾枫,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太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