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424号 原告朱某,女,198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项城市高寺镇。 委托代理人李峰,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男,199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马金良,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原告朱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张胜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