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483号 原告田长记,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永丰镇。 委托代理人郭建领,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克钦,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春雷,男,1973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永丰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长记诉被告田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长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田长记负担。 审判长 李 太 杰 审判员 邝晓光人民陪审员高祥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 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