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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143号 原告吴某某,女,1989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贾岭镇。 委托代理人刘国明,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某,男,199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宋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143号
原告吴某某,女,1989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贾岭镇。
委托代理人刘国明,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某,男,199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4月2日开庭审理,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学志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牛凌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