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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阳市长鑫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卧民初字316号 原告南阳市长鑫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桂定,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杰。 原告南阳市长鑫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杰追偿权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卧民初字316号
原告南阳市长鑫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桂定,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杰。
原告南阳市长鑫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南阳市长鑫货运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告刘杰的详细住所地。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要有明确的住所地,原告南阳市长鑫货运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告刘杰的详细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长鑫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退回原告南阳市长鑫货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元舵
审 判 员  赵显洲
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治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