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民北初字第06号 原告:赵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我和被告于1979年春节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成年。婚后因被告性格怪癖,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双方及互不尽夫妻义务。2014年2月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半年来双方仍分居生活,今再次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宋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1997年农历12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婚后因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原告为此与被告分居生活,原告遂提起离婚诉讼,并表示放弃分割财产。 诉讼中,原告提出因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已十年,期间,两人很少尽夫妻义务,偶尔在一起,被告也是采用暴力手段,事后原告更加恼恨;原告有责任田1.2亩。为支持自己的诉讼,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村委会证明。 另查明:原告曾于2014年2月27日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于同年5月24日作出了(2014)临民北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半年来,原、被告仍没有和好。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身份证、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对家庭负责,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生活中有矛盾应该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共同处理好,避免家庭不和。本案被告在双方出现纠纷时,不能处理好家庭和二人之间的关系,缺乏沟通,造成原告与其长期分居,原告先后两次提出离婚,表明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对其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有责任田1.2亩,其收益权依法应予以保护。家庭财产原告表示放弃,因被告缺席,财产部分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 原告赵某某责任田1.2亩由原告自己负责耕种。 本案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贾颖伟 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振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