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357号 原告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敬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瑾红,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鹏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焦坤,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焦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74元,减半收取为5287元,由原告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 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