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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与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668号 原告岳某,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晓华,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某某,女,汉族,1990年5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诉被告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于201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668号
原告岳某,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晓华,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某某,女,汉族,1990年5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诉被告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鲁玲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