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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750号 原告史某某,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750号
原告史某某,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