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420号 原告史忠珍,男,194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芸,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晨逸,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焕杰,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熊书海,该公司职员。 2014年12月9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史忠珍诉被告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2014年7月4日,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与原告史忠珍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对被告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史忠珍。2014年9月28日,申请人丹阳市诚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2014年10月9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丹商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受理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同年12月4日,该院已受理原告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史忠珍、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已受理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同时也受理原告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史忠珍、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此,原告史忠珍诉被告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应移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长 代蔚青 审 判 员 潘龙峰 人民陪审员 杨 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