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260号 原告侯彦良,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宋浩志,男,1986年9月8日出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斌,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2月2日预立案受理原告侯彦良诉被告宋浩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诉前调解对接中心,依法由审判员申同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诉前调解双方当庭和解并当庭履行,现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侯彦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彦良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申同心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万东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