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114号 申请执行人刘艳玲,女,194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叶双喜,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叶存付,男,195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镇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安龙民二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叶存付、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镇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 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毛俊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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