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2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炳宣,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海祯,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上诉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建业,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雁宾,男,1973年6月4日出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付炳宣因与被上诉人秦建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付炳宣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付炳宣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付炳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133元,减半收取2066.5元,由付炳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单明霞 审判员 罗惠莉 审判员 程世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关日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