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1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连奇,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玉峰,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55号。 代表人吕红伟,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芦璐,女,1985年11月28日出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玲,男,1952年4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爱星,鹤壁市淇滨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原审被告张彦军,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 原审被告陈杰,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建玲,女,1965年8月26日出生。系陈杰母亲。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原审被告王志刚,男,1976年4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照伟,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张连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玲、原审被告张彦军、陈杰、王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玲于2014年4月11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张连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张彦军、陈杰、王志刚赔偿张玲医疗费、二次手术费(内固定取出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0000元。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淇滨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张连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连奇的委托代理人马玉峰,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芦璐,被上诉人张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爱星,原审被告张彦军,原审被告陈杰的委托代理人张建玲,原审被告王志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照伟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审理程序违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祁 祎 审判员 郝占峰 审判员 孙璐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东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