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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爱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贸易一区六栋。 法定代表人郭俊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备战,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贸易一区六栋。
法定代表人郭俊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备战,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爱宾,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红卫,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陈朝光,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鹤壁市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鑫公司)与杨爱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豫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备战、被上诉人杨爱宾的委托代理人张红卫、陈朝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单明霞
审判员  罗惠莉
审判员  程世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方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