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贸易一区六栋。 法定代表人郭俊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备战,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爱宾,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红卫,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陈朝光,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鹤壁市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鑫公司)与杨爱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豫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备战、被上诉人杨爱宾的委托代理人张红卫、陈朝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单明霞 审判员 罗惠莉 审判员 程世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方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