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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原出纳周某某伙同他人多次侵吞公共财物上百万犯贪污罪,判缓刑

来源: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作者: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广西 正义网钦州2月23日电(通讯员 陈清)广西钦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原出纳周某某,在担任该公司出纳期间,伙同该公司原经理包某某以及原财务科长、会计颜某某,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636943.6元。近日,由广西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广西   正义网钦州2月23日电(通讯员 陈清)广西钦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原出纳周某某,在担任该公司出纳期间,伙同该公司原经理包某某以及原财务科长、会计颜某某,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636943.6元。近日,由广西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财会工作。  2006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包某某、颜某某,将该公司所属的钦州至东场、钦州至黄屋屯、钦州至平艮三条郊区路线发包经营所得的管理费用和代收代付税金等收入放在公司的帐外小金库账户。后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包某某、颜某某等人,以各种名义将其中的人民币共计600500元分发给公司部分人员,其个人分得124500元;在2012、2013年申报燃油补贴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明知包某某、颜某某等人虚报套取燃油补贴,仍积极配合包某某、颜某某等人以他人名义虚报套取燃油补贴共计人民币676479.6元,后由被告人周某某保管,供包某某支配使用;在发放2008年年度燃油补贴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明知包某某、颜某某等人虚报套取燃油补贴,仍参与并帮助包某某、颜某某等人套取燃油补贴共计人民币359964元,后由包某某分得279972元,其余部分由被告人周某某放入其保管的公司小金库账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多次共同侵吞国家财务达1636943.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最终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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