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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建法〔2015〕15号裁量标准

来源:繁星满天 作者:繁星满天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裁量标准 附 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修订内容 一、依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增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1)。二、依据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裁量标准 附 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修订内容 一、依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增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1)。二、依据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应条款一并修订。三、依据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3)。四、依据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废止《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增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4)。五、依据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废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增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5)。六、依据2013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6)。七、依据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废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增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7)。八、依据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增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8)。九、依据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废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增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9)。十、依据2013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废止《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7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增加《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10)。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71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中的轻微、一般、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的(1)分别修改为“单体建筑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以下,且不存在《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过改正后能符合规划管理要求的。” “单体建筑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以上15%以下,且不存在《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过改正后能符合规划管理要求的。” “单体建筑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15%以上,且不存在《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过改正后能符合规划管理要求的。” 十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45条轻微、一般、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的“20吨”“50吨”分别修改为“2万立方米”“5万立方米”。第46条第4项轻微、一般、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的“3吨”“10吨”分别修改为“3000立方米”“1万立方米”。第46条第5项和第47条轻微、一般、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的“300公斤”“1000公斤”分别修改为“300立方米”“1000立方米”。十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2条和第25条第2项轻微、一般、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的“5立方米”“10立方米”和第25条第1项轻微、一般、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的“10立方米”“20立方米”分别修改为“20立方米”“50立方米”。十四、《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2条第1项(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边长3米以上”修改为“边长4米以上”。十五、建筑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凡以“涉案工程面积”为标准划分轻微、一般、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的不适用于市政工程项目。市政工程项目轻微、一般、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分别依据项目规模属于小型工程、中型工程、大型工程的标准划分。“涉案工程面积”一般是指存在违法事实的单体工程面积。十六、依据2014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游乐园管理规定〉的决定》,废止《游乐园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十七、依据2014年8月27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原处罚条款已经删去,因此废止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十八、因《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行政处罚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问题,因此废止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十九、本裁量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10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二十、2012年4月24日发布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将根据本修订内容修改后,重新发布。 附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施未投入使用或已投入使用,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施已投入使用,并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施已投入使用,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能够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处罚标准:警告。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3日以下改正完毕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3日以上整改完毕;或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能够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整改完毕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采取措施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拒不采取措施的;或采取埋设户管等方式进行排水,埋设的管道直径大于300MM或者对直径大于500MM的城镇排水管道、砖砌查井造成损害的;或排放的为化工、医疗、造纸等特别行业的污水,具有污染性、腐蚀性、致病性等危害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能够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整改完毕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采取措施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能够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处罚标准:警告。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3日以下改正完毕的。处罚标准: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3日以上整改完毕;或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能够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5日以下改正完毕的。处罚标准:处3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5日以上整改完毕;或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能够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处罚标准:警告。(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3日以下改正完毕的。处罚标准: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3日以上整改完毕;或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警告。(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虽造成严重后果但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能够按期采取治理措施并能消除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采取措施或拒不采取措施或造成无法消除的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2.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警告。(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虽造成严重后果但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能够按期采取治理措施并能消除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单位。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采取措施或拒不采取措施或造成无法消除的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后,在超过期限5日以下缴纳的。处罚标准: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后,在超过期限5日以上10日以下缴纳的。处罚标准: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2倍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后,在超过期限10日以上缴纳或拒不缴纳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缴纳,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3倍罚款。八、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能够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处罚标准:警告。(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3日以下改正完毕的。处罚标准: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3日以上整改完毕;或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2. 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能够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处罚标准:警告。(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3日以下改正完毕的。处罚标准: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3日以上整改完毕;或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3. 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能够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处罚标准:警告。(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3日以下改正完毕的。处罚标准: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3日以上整改完毕;或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九、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能够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标准:警告。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在超过期限3日以下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3日以上采取补救措施;或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十、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虽造成严重后果但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能够及时改正的。处罚标准: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不及时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虽造成严重后果但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补救措施能够消除危害影响的。处罚标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拒不改正,或补救措施不能消除危害影响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附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收受的财物,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收受的财物,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没收收受的财物,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处罚标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处罚标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附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 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住房总套数在2套以下或宿舍型住房建筑面积100㎡以下的。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住房总套数在2套以上5套以下或宿舍型住房面积100㎡以上300㎡以下的。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住房总套数5套以上或宿舍型住房建筑面积300㎡以上或拒不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 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处罚标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处罚标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处罚标准:处以3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涉及住房总套数1套或宿舍型住房建筑面积50㎡以下的。处罚标准:处以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涉及住房总套数2套及以上或宿舍型住房建筑面积50㎡以上的。处罚标准: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住房总套数1套或宿舍型住房建筑面积50㎡以下的。处罚标准: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住房总套数2套或宿舍型住房面积50㎡以上100㎡以下的。处罚标准: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但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住房总套数3套及以上或宿舍型住房建筑面积100㎡以上的。处罚标准:无违法所得的,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四、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标准: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附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3.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4.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标准:警告。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下未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形的。处罚标准: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情节严重情形的。处罚标准: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附6《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5日以下不办理的。处罚标准: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不办理的。处罚标准: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0日以上不办理的。处罚标准: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第二十条第一款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开展业务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开展业务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开展业务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开展业务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开展业务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开展业务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开展业务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开展业务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开展业务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第二十条第二款“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标准:警告。(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下未改正的。处罚标准:处5千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处罚标准:处1.3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标准:警告。(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下未改正的。处罚标准:处5千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处罚标准:处1.3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标准:警告。(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下未改正的。处罚标准:处5千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处罚标准:处1.3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警告。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警告,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5.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6.擅自设立分支机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开展业务的。处罚标准: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开展业务的。处罚标准: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分支机构已开展业务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罚标准: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7.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7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附8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尚未用于具体项目的。处罚标准:警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已用于具体项目的。处罚标准:警告,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警告,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人数占企业“安管人员”达到1/3以下的。处罚标准: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人数占企业“安管人员”达到1/3以上2/3以下的。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人数占企业“安管人员”达到2/3以上的。处罚标准: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不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5日以下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处罚标准: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处罚标准: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0日以上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处罚标准: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经教育及时改正,且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经教育及时改正,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六、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标准: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附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但符合开工条件的;或虽不符合开工条件但经责令停止施工后能立即停止施工且能在30日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不予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3%以上1.7%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3%以上1.7%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本条裁量标准中所称符合开工条件是指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根据本条做相应修改。二、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撤销施工许可证,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撤销施工许可证,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撤销施工许可证,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1.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的。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形的。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严重情形的。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附10《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三)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 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灌装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3罐以下的。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灌装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3罐以上6罐以下的。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灌装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达6罐以上10罐以下;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灌装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达10罐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 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3罐以下的。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3罐以上6罐以下的。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达6罐以上10罐以下;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达10罐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 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3罐以下的。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3罐以上6罐以下的。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6罐以上10罐以下;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10罐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300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300立方米以上600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6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1000立方米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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