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是否对民事判决具有优先履行义务
来源:壁立千仞 作者:壁立千仞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有这样一起案件,法院以被告马某拒不履行判决为由,移送公安机关要求对马某立案侦查。公安法制部门受理后,经初步审查发现事实经过是: 马某借朋友甲50万元办一小型企业,后原告投入30万元加入其中。经营一段时间原告感觉赔钱要求退出。被告因暂无现金便给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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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起案件,法院以被告马某拒不履行判决为由,移送公安机关要求对马某立案侦查。公安法制部门受理后,经初步审查发现事实经过是: 马某借朋友甲50万元办一小型企业,后原告投入30万元加入其中。经营一段时间原告感觉赔钱要求退出。被告因暂无现金便给原告打一欠款30万元的欠条。两年后,被告企业停产。其朋友甲与原告都向马某催要借款。此间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随作出了责成被告限期还款的判决。基于对朋友甲的愧疚与对原告提起诉讼的反感,其在法院查封所属企业财产之前,自行以50万元将企业资产转卖给他人。所得50万元全部用于归还朋友甲的借款。法院发现这一情况后,即认定被告系故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此,被告马某的辩解是:“我欠朋友甲的钱在前,他在我刚起步时给予无私的支持,企业停产后虽然多次催要欠款,但始终没有起诉我。而原告在与我合作过程中,出尔反尔,也是导致目前企业经营不下去的重要原因。目前企业资不低债,一旦被法院查封拍卖,恐怕朋友甲损失更大。所以,我才在法院强制执行之前转卖资产,并用于归还朋友甲借款。至于欠原告的款项,我不懒账,以后有钱即还。” 公安法制部门人员觉得被告的辩解有一定道理,因此认为法院据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的理由不充分。但又感觉拿不准,私下说与笔者,想共同分析探讨之。 由于很少接触民事法律,所以笔者对此也难以判断。但在认真思考后,以为该案有两个方面须厘清。 第一是:债务人是否对民事判决具有优先履行义务?本案中的被告在负有多方债务的情况下,是否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先履行已经法院裁决的债务?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规定,那么被告的行为则不具有违法性与可责性。 第二是,根据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甲的行为是否符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2008年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规定了五种“情节严重”的情形,对照后发现,被告甲即不是故意隐藏、毁损、无偿转让财产,也没有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故不成立拒执。再对照1998年最高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严重”的标准,则发现被告甲也具备“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行为,因此,亦难以拒执定罪。 有鉴于此,个人认为,公安法制部门的疑问不无道理。此案最好不要草率地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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