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案追诉、量刑处罚标准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峰博士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追诉标准如下:1、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追诉标准如下:1、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5)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6)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7)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8)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3、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三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如下:1、受贿数额较大,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不具有其他加重情节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5)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6)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7)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8)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3、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为 “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上述第2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5、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为“ 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6、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上述第2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7、并处罚金的,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8、其他量刑情节:(1)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2)索贿的从重处罚。(3)办理受贿刑事案件,要根据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有关规定和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在从严惩处受贿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5)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6)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立功表现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获案件的罪行轻重、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时机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7)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8)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编者注:本文摘选自赵启峰律师团队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赵启峰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刑辩专业律师。曾长期在公安机关工作,办理过大量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人身、财产损害案件。赵启峰博士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是全国各地重大刑案辩护,并聚合了一批拥有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学位、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精英作为律师团队。赵启峰律师尤其关注以下十大类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物罪);渎职类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侵犯财产类犯罪(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盗窃罪);融资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内幕交易罪等);制假售假类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串通投标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事故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我们的工作目标: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敢打硬战,进行无罪和罪轻辩护,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辩护工作的唯一目标。欢迎登陆我们的专业网站:http://www.rucxsbh.com/有关刑事犯罪辩护相关法律咨询,请联系:手机:13910472114(北京,赵启峰律师)邮箱:[email protected]地址:北京市东三环北路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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