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立案追诉、量刑处罚标准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峰博士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追诉标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属于行贿罪的一种,在国家没有单独对其追诉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条第二款,对有
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追诉标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属于行贿罪的一种,在国家没有单独对其追诉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条第二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该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即:1、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司法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司法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3、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属于行贿罪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条第二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该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即,在行贿数额、“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定罪量刑标准方面,参照普通的(个人)行贿罪的标准:1、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不具有其他加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该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司法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司法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3、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情节严重””,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上述第2条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即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上述第2条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6、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即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单位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8、其他量刑情节:(1)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 “犯罪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2)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5)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6)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7)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9)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0)判处罚金的,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编者注:本文摘选自赵启峰律师团队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赵启峰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刑辩专业律师。曾长期在公安机关工作,办理过大量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人身、财产损害案件。赵启峰博士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是全国各地重大刑案辩护,并聚合了一批拥有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学位、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精英作为律师团队。赵启峰律师尤其关注以下十大类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物罪);渎职类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侵犯财产类犯罪(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盗窃罪);融资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内幕交易罪等);制假售假类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串通投标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事故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我们的工作目标: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敢打硬战,进行无罪和罪轻辩护,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辩护工作的唯一目标。欢迎登陆我们的专业网站:http://www.rucxsbh.com/有关刑事犯罪辩护相关法律咨询,请联系:手机:13910472114(北京,赵启峰律师)邮箱:[email protected]地址:北京市东三环北路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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