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单位的贿款不属于受贿?
来源:何俊明律师 作者:何俊明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法律时评 新华社武汉9月29日专电: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原巴东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税世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谭某、陈某、邬某人民币共计68万多元(其中10万元已上缴所在单位),巴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对税世春已及时上交到所
法律时评 新华社武汉9月29日专电: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原巴东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税世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谭某、陈某、邬某人民币共计68万多元(其中10万元已上缴所在单位),巴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对税世春已及时上交到所在单位的10万元,不属于受贿,不应计算在受贿数额内。将贿款及时上交到所在单位的,就不属于受贿?显然,巴东县法院的认定值得推敲。我认为,将贿款上交到所在单位,并及时上交国库,可以认定不属于受贿,但是,所在单位将贿款存入本单位小金库或者私分或者用于本单位福利,则属于受贿,应计算在受贿数额内。这种情况与巴东县法院同时认定的“2014年10月21日给其所在单位工会成立的羽杨俱乐部支付4万元活动经费”属于受贿区别不大,即,税世春收受的贿赂款中有部分上缴所在单位存入小金库或用于单位福利、公务支出属于受贿,只是在量刑中可以酌定从轻。但是,税世春收受的贿赂款中有部分上缴所在单位,如果是经单位集体研究,不上交国家,而是存入单位小金库或用于单位福利,集体研究同意为工程承包商谭某、陈某、邬某谋取利益,则可能构成单位受贿。即《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应当承担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税世春作为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单位犯罪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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