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圆盛铜业制造有限公司、肯利达纺织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马成律师团经济纠纷网 作者:马成律师团经济纠纷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基本案情】2014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圆盛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圆盛公司向原告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14年6月27日止,贷款利率为月利率9‰;借款人如不按时偿还贷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
【基本案情】2014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圆盛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圆盛公司向原告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14年6月27日止,贷款利率为月利率9‰;借款人如不按时偿还贷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若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应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应按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陈明应承担原告为此支付的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肯利达公司、诚盛公司、万众公司、太和公司、王国祥、王琴娟、王枕涛先后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或《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圆盛公司上述向原告的1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债务人的应付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5月5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圆盛公司发放贷款100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圆盛公司未能按约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其余七被告亦未履行担保义务。 【裁判理由】原告与各被告之间的借款、保证合同关系,各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圆盛公司发放贷款100万元,然其未按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圆盛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肯利达公司、诚盛公司、万众公司、太和公司、王国祥、王琴娟、王枕涛作为保证人,其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明确,故对原告主张上述七保证人依约对被告圆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因被告肯利达公司被裁定破产,裁定破产管理起利息停止计算,且对其应负保证责任,本院作确认之判。被告肯利达公司辩称在案涉担保合同中所盖公章与管理人从该公司移交所得公章并不一致,但亦不申请对盖章进行鉴定,且对公司盖章处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事宜未予否认,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圆盛公司、诚盛公司、万众公司、太和公司、王国祥、王琴娟、王枕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判决结果】一、被告绍兴圆盛铜业制造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万众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太和酒业有限公司、王国祥、王琴娟、王枕涛对被告绍兴圆盛铜业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确认被告绍兴县肯利达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绍兴圆盛铜业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利息计算截止2014年7月10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裁判文书网)
责任编辑:马成律师团经济纠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