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璐(文):从《甄嬛传》中引发的刑法学问题的思考
来源:法学志士 作者:法学志士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经济基础 影视 ,刑法学 大家好,我是法学志士。2012年热播后宫争斗记《甄嬛传》红遍全国,想必大家也都看过吧,这部电视剧长达76集,不久前才把它全部看完。在品尝精彩剧情之时,对剧情里面涉及到的刑法问题,让我不由自主地联想起来,或许是自己太过于喜好刑
经济基础 影视 ,刑法学 大家好,我是法学志士。2012年热播后宫争斗记《甄嬛传》红遍全国,想必大家也都看过吧,这部电视剧长达76集,不久前才把它全部看完。在品尝精彩剧情之时,对剧情里面涉及到的刑法问题,让我不由自主地联想起来,或许是自己太过于喜好刑法了,也或许是思维定势,呵呵,总之,接下来探讨的刑法问题仅供大家共同交流(尤其是对刑法感兴趣的学者们),我将在下文中对整部电视剧中涉及的经典且具有代表性的刑法案情进行整理,并略加理论(学术)分析,欢迎大家一同与我交流! 经典剧情一:借花献佛案 甄嬛,惠贵人情同姐妹,两人感情非常要好,进宫后,却饱受华妃娘娘的百般折磨。在华妃娘娘罪行昭然若揭之后,皇上因念旧情,并未赐死华妃,而仅降其为年答应,但华妃对甑鐶恨之入骨,于是,指使其手下太监火烧碎玉轩,被甑鐶识破,于是,其将计就计,与惠贵人密谋共同放火,最终,将华妃置于死地。问:甑鐶,惠贵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华妃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中称为什么? 很显然,华妃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构成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这里,有个问题是,甄嬛已经识破了华妃的诡计,其借花献佛,将计就计的放火行为如何评价?这是我思考的问题,也是提给大家的一个疑问。之后,惠贵人点火将甄嬛传住处烧毁。 我认为,华妃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华妃指使太监去放火,太监已着手实施放火行为(如果祺贵人火势大起来,便会殃及甑鐶住所),只是被甄嬛识破,犯罪结果因此未得逞。倘若,太监在未实施放火之时即被甄嬛抓获,那么这个太监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华妃亦如此。至于甑鐶与惠贵人密谋自毁房屋,意图“借花献佛”去谋害华妃,放在今天的中国刑法典中,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吗?(请思考一个问题:华妃的死与惠贵人的密谋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或者只构成诬告陷害罪?由于惠贵人放的这把火与太监放的火不一样,那么,甄嬛与惠贵人“借火杀人”的行为究竟是以不作为的方式还是以作为的方式故意陷害呢?本来华妃是要意图杀人,而结果,却被甄嬛和惠贵人陷害并置华妃于死地(当然,剧中皇上拥有最高裁判权,我们可以将剧中皇上比喻成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如果换成是今天,最高法院对华妃的死刑判决,甑鐶和惠贵人的行为如何评价,还能以故意杀人罪共犯对其予以追究吗?)至此,大家有何法律评价或感想呢? 大家可以就这个案件继续展开联想,发散思维,共同交流!谢谢! 未完待续。。。。。。 预告:下一篇—— 《经典剧情二:淳贵人之死》 大家好,我是法学志士。昨天,本人就2012年热播后宫争斗剧《甄嬛传》引发的刑法学问题的思考(一)“借花献佛案”与大家共同交流,博文发表后,得到了法博较多刑法学者的评论,在此,我表示诚挚的谢意,你们的评论让我对刑法思维的逻辑训练有了更大一步的启示!今天,我将继续就《甄嬛传》剧中所涉及的经典刑法学问题与大家继续交流,请大家各抒己见,阐述自己的观点,一同感受刑法学的精深魅力! 为方便起见,我将今天所涉及剧中的主要人物列举出来:1.淳贵人;2.曹贵人;3.华妃;4.周宁海经典剧情二:淳贵人之死淳贵人,芳龄16,天真无邪可爱,得皇上宠爱;其与甄嬛姐妹情深,也颇得甄嬛喜爱。一日,淳贵人陪同甄嬛一同去御花园内放风筝,淳贵人在放风筝之时不小心弄断了风筝线,风筝落在了远处假山上。淳贵人一人独去拾捡风筝,却无意间在假山高处看见华妃及其手下太监周宁海,共同密谋其哥哥贪污受贿一事,被淳贵人无意中听见。此时,曹贵人正在荷花池(与华妃之处隔池便可相望,未被华妃看见)散步,无意间看到了这一幕,曹贵人为了提醒华妃,趁其不注意捡拾一块石子投向池子中央,华妃受惊,抬头往上看到了淳贵人,淳贵人惊吓的赶紧往回跑,此时,华妃一个眼神指使太监周宁海去杀人灭口,最后,周宁海将淳贵人溺毙于荷花池,并做成溺水之状。就在周宁海溺毙淳贵人之时,曹贵人眼睁睁看着淳贵人被溺毙,顿时吓得惊慌失措,而又在此时,曹贵人之女温宜公主又啼哭起来,惊动了华妃娘娘,华妃威胁曹贵人说:“如果你胆敢讲此事说了出去,必将杀了她和公主”,曹贵人因受胁迫,日后成为华妃傀儡,为华妃所做之恶事出谋划策,为虎作伥,成为华妃身边的“诸葛亮”。问:如何评价曹贵人的行为?她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何评价曹贵人投石子的行为,且其投石子的行为与曹贵人的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么?她与华妃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呢?我的简要评论:淳贵人的死与曹贵人投石子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很简单:淳贵人的死是华妃引起的,并非与曹贵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仅存在事实上的一定因果关系。但是,曹贵人与华妃却无论如何也不能构成故意犯罪?因为故意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华妃,曹贵人缺乏事前同谋,所以曹贵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剧中,华妃与周宁海构成故意杀人罪共犯,周宁海单独将淳贵人做成溺水之状,因缺乏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由张明楷教授提出),不单独构成其他犯罪! 而曹贵人,其投石子的行为是为了提醒华妃有人在监视她,但是这能不能证明其主观方面也具有杀害淳贵人之故意呢?应当注意的一个细节是,曹贵人投石子的行为是趁华妃不注意之际,从这个行为方面来看,可以推定曹贵人并不想故意致淳贵人死亡,那么是否可以又推定曹贵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呢?如果构成此罪,那么曹贵人的主观方面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吗?本人认为,曹贵人对淳贵人之死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淳贵人之死的直接因果关系是华妃造成的,是华妃杀人灭口,华妃的行为阻断了曹贵人与淳贵人之死的因果关系~对于这点,希望大家能各抒己见,共同探讨!之后,曹贵人之女温宜公主啼哭起来,被华妃发现,曹贵人因受威胁而不得不做华妃傀儡,为其日后做恶事出谋划策,那么有个问题是:曹贵人构成胁从犯吗?日后其出谋划策的行为都是“被胁迫”的结果吗?以上是本人对这个案件的一些理论性评论,请大家共同指正!另外,大家还可以继续就这个案子发散思维,改变其中一些事实,再进行分析,比如:假设曹贵人在投石子的时候被华妃发现了,曹贵人眼睁睁看着淳贵人被周宁海溺死,这种情况下,她的不作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呢?抑或者是曹贵人不想淳贵人死,赶紧离开现场去告发其他人,寻求其他人帮助,救助淳贵人,倘若淳贵人还是死了,又该如何评价?请大家共同思考,大家可以就这个案子继续展开联想并进行刑法分析,这对于加强刑法知识的交流具有巨大裨益作用!有任何看法,欢迎大家一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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