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幸合同及其法律特征
来源:何光友律师 作者:何光友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法律咨询 射幸合同 不确定性 保险合同 成都合同律师 成都民商律师 射幸合同及其法律特征 基本概念 “射幸”,即“侥幸”,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射幸合同是
法律咨询 射幸合同 不确定性 保险合同 成都合同律师 成都民商律师 射幸合同及其法律特征 基本概念 “射幸”,即“侥幸”,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射幸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一种,它属于双务合同的范畴,即缔约双方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当然,与一般双务合同相比,这种相互给付有其特殊性:双方的给付并不一定是等价物,是否给付基于偶然事件的结果,当事各方可能获得巨额利益,也可能一无所获,但这并不影响射幸合同为双务合同的性质。 法律特征 1.交易对象的特殊性交易的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或然性,或者说取得该标的物的希望。即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代价所得到的只是一个机会或一个希望。譬如在有奖销售中,买受人花钱买得一件商品的同时也买回一个获奖的机会,是否中奖则有待于奖票的号码。 2.合同成立即生效与附条件的各类合同不同,射幸合同成立即生效,与附条件的诸如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等需等条件成就与否才决定合同的效力不同,当事人不得因交易标的物的未出现或者灭失而提出反悔或者撤销合同的要求。射幸合同是其标的具有不确定性,而附条件的合同标的是确定的,只是以不确定的条件来制约其效力。射幸合同既然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本身也是可附条件的。 3.合同双方承受的风险不平衡比如与射幸合同有关的买卖活动,如“买希望”,“显然是一种卜测不定的买卖(典型的情况是预购某一天或某一段鱼网的捕捞结果)。它要求买者支付价款,即便任何期望均未出现”。射幸合同的风险还可能表现为交易人对遭受到的追夺不享有请求救济权,例如,所获得物品因权利瑕疵而受到追夺,在正常的买卖中,买者在遭受追夺后可以向卖者提起诉讼,要求卖者给予赔偿,而在“买希望”中买者面对追夺则不享有该权利。 4.严格的适法性和最大诚信性正因为射幸合同具有机会性和偶然性的特征,才使射幸合同当事人之间容易作出有违公序良俗的相互协议,所以任何承认射幸合同的国家都对它进行较为严格的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射幸合同比其它合同具有更为严格的适法性,必须严格依法订立和履行;同时为防止当事人依侥幸心理作出背信弃义的不诚实行为,对当事人双方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民事活动。例如最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就要求当事人要最大诚信地恪守合同。这也是出于稳定社会秩序、取法公平的需要。 5.等价有偿的相对性民事合同一般贯彻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普通的交换合同正是如此。交换合同为一方给予对方的报偿都假定具有相等的价值。而射幸合同在这一点上表面上看起来似乎与等价有偿原则背道而驰,因为一方当事人支付代价最终或者“一本万利”,或者毫无所得。其实射幸合同就单个而言往往如此,就全体而言则依然超脱不了报偿与付出对等的“藩篱”。这种等价有偿的相对性在保险合同中体现得更为清晰。 立法现状 在单行法方面,现行中国法律上有规制的射幸合同仅有保险合同一类,而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多种射幸合同。如期货买卖合同、彩票或奖券合同、有奖销售合同和现在的热门金融衍生工具合同如金融期货、金融期权、远期外汇买卖、股标指数交易等合同,这些合同要么只有一些政策性的规章规范,要么任何规范都没有。行为人找不到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官也找不到判案的法律依据,不利于法之规范生活功能的实现而定纷止争。 ---------------------------------------------------------------何光友律师,您值得信赖的律师朋友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民商法律师、私人律师、法律顾问电话:139 8080 5499微信:MSLS110(民商律师)电邮:[email protected]博客:http://blog.sina.com.cn/lawyerh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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