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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电信网络诈骗意见”之逐条评析_骆驼异种(6)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信息与法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2
摘要:本解释从表面上似乎清楚划分了共同犯罪的形态,明确区分了共同犯罪的分工处理。如,三人以上组成固定组织是犯罪集团;次要、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共同实施,全部负责;帮助犯罪,共同论处;招募成员、提供方案,共同

      本解释从表面上似乎清楚划分了共同犯罪的形态,明确区分了共同犯罪的分工处理。如,三人以上组成固定组织是犯罪集团;次要、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共同实施,全部负责;帮助犯罪,共同论处;招募成员、提供方案,共同论处,等等。这种划分和区分,看起来是科学合理的,也符合刑事法理论的方向,然而他们只是将网络诈骗犯罪的组织形态类比于传统诈骗犯罪进而形成的头脑臆像。他们并未考虑到随网络技术而产生的大量甚至主流的新型犯罪组织形态。因此,在实务中面对这些新型网络诈骗犯罪组织形态时,必将格格不入。

      不可否认,在网络上亦存在着一些与传统诈骗犯罪相似的低级组织形态。简单的如,利用QQ、电子邮件等针对特定对象实施诈骗。复杂的如,开始时通过群发等方式针对非特定对象进行欺骗,在得手后进一步针对某特定对象实施诈骗。后者是为“非特定对象转化为特定对象”的犯罪形态。对于类似传统诈骗犯罪的低级组织形态,通过本解释规定的分工特征认定共同犯罪应当是合理可行的。然而,对于新型网络诈骗犯罪形态,这种认定方法则是难当其任。

      在网络环境下,新型网络诈骗犯罪组织形态,与网络本身的组织形态相似,往往是一种典型的P2P(点对点)组织结构。在这种P2P(点对点)组织结构中,犯罪成员之间往往没有明确的主从分工,甚至在多数情况下不需要事先的共谋与实行的沟通。或者说,即使是存在事先的共谋与实行的沟通,也极其难于取证与证明。

      具体而言,代表新型网络诈骗组织形态的典型类型有两种:

      一种是“点链式”组织形态,即:各部分成员都只是犯罪全链条中的“点”。他们有各自独立的功能,各自实施各自的行为。由于各自保护的需要,他们互相不知悉对方的活动内容,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共同构成一个犯罪链条。甚至是,这个犯罪链条中都不存在所谓的“犯罪首脑”。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各部分成员互相独立、互不知情,几乎无法运用传统的诈骗主从或共犯认定思维去界定。

      另一种是“点面式”组织形态,即:各部分成员通过群组的方法共享犯罪方法,各部分成员在获取犯罪方法后各自加工、改造并转化为自己的犯罪方法独立实施。他们只在共享方法时参与,随后各自形成独立的犯罪形态。犯罪方法是一个“种子”(点),各个独立犯罪是由该“种子”繁洐而出的、具有相同或相似模式的、同类型大面积犯罪(面)。由于面上的犯罪同样是独立的,其行为人同样是互不知情,这也同样导致无法适用传统的诈骗主从或共犯认定思维。

      显然,本解释并未针对这些新型网络诈骗组织形态予以回应。然而,这也是情有可原的,毕竟网络犯罪及其刑罚本身的理论研究尚未跟足。但是,由于本司法解释注重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导向,如何避免将一些客观上的技术上的片面帮助行为,如本部分第(三)、(四)项列举的相关帮助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这也是我们应予重点关注的,尤其是在这些技术片面帮助行为在主观方面难以取证与证明的情况下。

五、依法确定案件管辖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二)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诈骗数额当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后续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四)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七)公安机关立案、并案侦查,或因有争议,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指定立案侦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
  (八)已确定管辖的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一般由原管辖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信息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