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曹志秘书长所作的立法说明,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就是当场处罚的程序。换言之,非当场处罚的程序就是一般程序。没有第三种程序。《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除了对公民罚款数额由50元提高到200元之外,其他也没有突破《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程序规定。因此,简易程序就是当场处罚程序的立法原意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并没有被改变。同时,这种立法原意也得到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确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9号)中,最高法院明确了该司法解释所针对的案件因“行政处罚行为作出时间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将近一年,地点并不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故不属于当场处罚”的结论。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第二十五条却规定:“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以“简易程序”代替“当场处罚”的表述,从而隐蔽地篡改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规定。 2008年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105 号)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仍然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继续以“简易程序”代替《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当场处罚”的表述,从而继续隐蔽地篡改了两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规定。 法庭必须审理识别清楚的是: 如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1条、第50条的简易程序处罚是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同一含义,即简易程序就是《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当场处罚程序,那么,被告的处罚程序就是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同时,还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就是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就应当判决被告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处罚违法和无效。 如果被告所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1条、第50条的简易程序处罚是与《行政处罚法》及其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当场处罚程序不同的含义,即属于公安部门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当场处罚程序之外自己另外创设的程序,那么,其简易程序含义的规定就是与法律规定的当场处罚程序不一致的、相抵触的,就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具体审查识别认定的规则和方法可参阅《立法法》和最高法《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就应当在予以查明识别后,不予参照适用,并判决本案行政处罚因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程序而违法和无效,予以撤销。 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9号)中,最高法院已经明确了该司法解释所针对的案件因“行政处罚行为作出时间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将近一年,地点并不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故不属于当场处罚”的结论。所以, 如果二审查明识别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的简易程序与《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曹志秘书长所作立法说明中所讲的简易程序就是当场处罚程序的含义是一致的,那么,根据上述的(2009)行他字第9号《答复》,就应当毫不犹豫地判决本案交警部门所作出的不在当场的简易程序处罚就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如果二审查明识别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的简易程序与《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曹志秘书长所作立法说明中所讲的简易程序就是当场处罚程序的含义是不同的,那么,就应当认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的简易程序篡改和突破了《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简易程序就是当场处罚程序的规定。此时,法院就应当进一步考虑: 根据遵循司法解释和尊重该司法先例的原则,根据(2009)行他字第9号《答复》判定被告(被上诉人)不在当场的简易程序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如果不想遵循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和该尊重司法先例根据(2009)行他字第9号《答复》判定被告(被上诉人)不在当场的简易程序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硬要认定被告不在当场的简易程序处罚因为符合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而合法,那么,这不仅明显违反《立法法》《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而且在司法系统内部来说,也是属于“吃里扒外”的恶劣行径,为人所不齿。 我们祈祷不要再发生这种“吃里扒外”的事情。起码二审法官也可以再“小聪明”一次,上报广西高院由其报请最高法院和公安部的共同上级来研究处理。 第十二、相关法律规范条文。包括但不限于我们整理如下的这些: 一、《行政处罚法》相关法条及立法解释: (一)《行政处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