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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下月起施行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新修订后的《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市政府令第167号,以下简称《通则》)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通则》立足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实际,坚持总结和提升我市近年来城乡规划管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新修订后的《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市政府令第167号,以下简称《通则》)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通则》立足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实际,坚持总结和提升我市近年来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以期实现规划的引领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

  《通则》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轨道站点服务范围、客运交通枢纽等区域的土地混合使用。对城市空间布局、基本生态空间、城市绿地与广场、居住用地布局、工业用地布局、物流仓储用地布局、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等提出了总体要求和布局原则,为规划编制提供指引;其中针对市民普遍关心的城市社区公园、街头绿地(带状公园)等城市绿地,《通则》均明确提出了建设要求。


  二、关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通则》设置“公共服务设施”专章,将管理服务、文化娱乐、体育、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等六类公共设施的配置标准进行详细例举,并详细规定了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服务规模等内容;关于派出所、幼儿园、社区用房指标设置方面,《通则》参照有关规定,对我市派出所、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建指标作出设置。


  三、关于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通则》第四章“规划控制”作出如下规定:工业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其中行政办公研发用地比例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工业研发类项目,其厂房和研发用房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70%;鼓励企业自建公共租赁房。工业用地范围内生产性建筑部分(研发、宿舍楼部分不参与指标平衡)容积率应大于1.0。都市工业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宜大于2.5。


  四、关于交通设施

  一是在“城市道路”专节中,总结提升我市道路建设实际做法,要求符合条件的道路应设进、出口展宽段和渐变段,并附图展示;按照绿道的使用用途,分成了步行道、骑行道和综合慢行道(步行与骑行兼容)三种类型,并设定了绿道宽度最小值。

  二是在“停车场(库)”专节中,一是鼓励室外停车场采用树阵式停车,但绿化率要求不少于20%;二是根据城市停车实际需求,对各建筑类型均实行二类停车分区,并扩大了原《131号令》中市区一类停车分区范围。同时调整了住宅等建筑类型的小型汽车停车位配建标准:主要是老城区住宅停车指标略有下降,目的在于倡导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购车。三是为切实解决老旧小区或单位的停车难问题和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地下停车,《通则》采用了在老旧小区或单位插建的立体停车场(库)建筑面积和新建住宅小区地面停车库建筑面积(满足一定要求)不计入容积率的市场化手段,增加停车位。四是考虑到机械式停车使用难度大、维护成本高的特点,《通则》禁止住宅小区采用地下机械式停车设施,并要求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同时规定建筑物确需设置机械停车设施的,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40%。

  三是在“公共自行车交通”专节中,《通则》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应建立与公共交通相衔接的公共自行车系统,并对自行车道、公共自行车停放场及租赁点提出规划建设意见。


  五、关于市政设施配套指标

  《通则》规定了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热力、通信及有线电视、环境卫生以及公共加油(气)、充电站、用地竖向、城市工程管线综合等内容,设定了具体规划指标。《通则》泵站、变电所、开闭所等与环保相关的选址与设置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明确;还对公共厕所的选址和设置标准提出要求,力求缓解城市“入厕难”问题。为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通则》明确规定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和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应按规划停车位数不少于20%的比例配建公共充电桩。

  此外,《通则》还就用地分类、规划布局、日照分析、建筑退让、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则》的颁布施行,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市城乡规划水平和品味。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