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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出台《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了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无锡市出台《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24条,于2012年12月1起施行。《办法》突出六个方面,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 一、明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了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无锡市出台《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24条,于2012年12月1起施行。《办法》突出六个方面,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

  一、明确主管部门

  《办法》第4条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区商品房交付使用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发改、国土、规划、市政园林、住保房管、环保、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明确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

  为解决商品房公建配套服务设施不到位问题,《办法》第7条规定“商品房的供水、供电、燃气、供热、排水、道路、照明、通信、有线电视、绿化、消防、安全防范等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按期完成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验收单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见。”第8条规定“商品住宅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其他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为杜绝不符合条件的商品房进入市场,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办法》第9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分户装表供水;(二)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分户装表供电;(三)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并通气到户;(四)雨水、污水排放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五)道路符合建设要求和通行条件;(六)路灯安装完毕,符合城市照明专业设计要求;(七)通信、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八)绿化工程按照经审查通过的绿化设计方案建设完毕;(九)消防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并达到消防技术标准;(十)安全防范工程符合设计标准和专业技术要求;(十一)电梯安全检验合格,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十二)环境保护符合标准要求;(十三)前期物业服务单位确定,符合前期物业管理要求。商品房分期交付使用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之间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内部道路。”


  三、保障商品房质量

  为保障商品房质量,《办法》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质量保证责任,《办法》第1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使用条件中,应当就商品房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进行约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明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证明。”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办法》第15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商品房的质量保修期,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起计算。”


  四、明确商品房交付程序

  《办法》第1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商品房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文件;(三)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见;(五)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归档证明文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职责,《办法》第12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整改。”


  五、建立协调机制

  为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中的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办法》建立了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协调管理机制。《办法》第16条规定“商品房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不得交付使用。住保房管、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房产初始登记或者土地分割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证明。” 第17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其配套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维护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按照规定由前期物业服务单位承接查验。”


  六、强化监督管理

  为建立商品房交付使用的透明监管机制,强化主管部门的监管义务,《办法》第13条规定“商品房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公开。”第19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中的信用信息作为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第23条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锡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