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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草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本报海口6月14日电 (记者马跃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针对国际旅游岛建设中出现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专门起草了《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本报海口6月14日电 (记者马跃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针对国际旅游岛建设中出现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专门起草了《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试行)》对“外嫁女”、“入赘女婿”、服兵役人员、考上大中专院校学生、外出务工人员等特殊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作出了规定。
  据介绍,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项目开发和城市化建设进程加快,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面积不断增多,导致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大幅上升,特别是涉及以“外嫁女”为代表的部分群体主张同等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案件问题比较突出。为规范此类案件审理,海南省高院修改和制定了该《意见(试行)》。

  《意见(试行)》规定,“外嫁女”婚后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只要其已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在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的,应当认定其不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亦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外嫁女”婚后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其在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未获得补偿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亦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其已享受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当认定其不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亦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外嫁女”嫁入城镇但户口未迁出,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未取得非农业户口的,应当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外嫁女”嫁入城镇,已取得非农业户口并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应当认定其不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已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当认定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