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4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将得到法律保护。 五种行为可认定为见义勇为 近年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先后涌现出一批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据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自治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刘克勤介绍,自1995年起,自治区先后召开5次表彰大会,表彰了148人,发放奖励金、抚恤金等180余万元,有力推动了自治区见义勇为事业发展。 然而,在过去几年里,一些“见义不为”或“不敢为”、“不敢救”事件屡有发生。“‘看客’的冷漠、麻木当然应该受到谴责,但与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没有得到很好保障也有关系。”刘克勤说。目前新疆见义勇为工作主要依据1997年制定的一部规范性文件,即《关于奖励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定义范围过窄,对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抚恤的程序和标准也笼统滞后。“因此,对见义勇为进行立法,是一种必然选择,也是现实的迫切需要。”刘克勤表示。
据自治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主任陈朝中介绍,在《规定》中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定义仅仅局限于社会治安事件中,对抢险、救灾时出现的事迹无法定性,而《办法》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定义范围则更为全面。根据《办法》规定,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有下列5种行为之一的,皆可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抓获通缉的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 事迹特别突出者奖励五万元 为充分褒奖见义勇为人员,让其在社会上充分发挥模范引领作用,《办法》明确规定了表彰奖励标准。 《办法》规定,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按下列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在自治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州、市(地)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提请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不低于3万元的奖励;见义勇为事迹比较突出,在县(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提请县(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奖励。 同时,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分别一次性发给见义勇为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20倍、10倍奖金。上述奖金可以累积,且不列入家庭收入。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定为工伤 “《办法》积极与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联系起来,这是对见义勇为保护制度的突破,旨在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更加持久到位的制度保障。”陈朝中说。 根据《办法》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和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误工费、伤残辅助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丧葬费等,由致害人或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承担;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致害人、责任人无力支付或没有致害人、责任人的,按下列规定支付: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应参加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的,由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见义勇为人员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按工伤待遇支付。 不仅如此,因见义勇为伤残、牺牲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将其纳入社会救助体系,落实相关待遇。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在治疗期间应视为正常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此外,见义勇为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伍、晋职、晋级、承包经营等方面优先权。 针对社会上一些救助者获得他人救助后,不但不感激反而诬陷救助者的现象,《办法》规定,见义勇为行为受益人逃逸、隐瞒受益事实、拒绝作证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应予以查证,并向社会曝光。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开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希望通过《办法》的施行,在社会上倡导‘人人需要见义勇为’的理念,并号召更多有爱心的人给见义勇为基金会捐款,形成互助互爱、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刘克勤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