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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检察院多举措破解刑事审判监督难题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7
摘要:检察日报 江苏南京检察院多举措破解刑事审判监督难题 ■江苏省南京市检察机关通过全面介入二审、创新文书审查、实现同步监督、加强队伍建设四项措施,有效破解了刑事审判监督难题。 ■2008年以来,南京市两级检察院检察长已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80余次,均
检察日报


江苏南京检察院多举措破解刑事审判监督难题
 


  ■江苏省南京市检察机关通过全面介入二审、创新文书审查、实现同步监督、加强队伍建设四项措施,有效破解了刑事审判监督难题。 

  ■2008年以来,南京市两级检察院检察长已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80余次,均取得了良好效果。

  ■2008年以来,南京市检察机关已对2万余名刑事被告人的处刑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刑事审判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江苏省南京市检察机关从自身实际出发,积极探索破解刑事审判监督难题的工作“四部曲”,实现了较好的效果。在前不久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专项调研”活动中,大家对这一做法给予好评:“南京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做法很好,成效明显。”

  A.全面介入二审消除监督盲区

  据南京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陆宁平介绍,长期以来,刑事上诉案件的基本办案流程是上诉人提出上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认为应当开庭审理的,法院向同级检察院发出阅卷通知,检察机关才参与刑事上诉案件的诉讼监督。而对于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则无法介入案件诉讼过程。 

  有数据表明,2008年南京市中级法院办理刑事上诉案件250余件,其中移送检察机关阅卷的仅为75件,不到全部上诉案件的三分之一。“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的缺位,导致无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这就形成了刑事上诉案件法律监督的真空地带。”陆宁平告诉记者。 

  为彻底改变这一局面,去年8月,南京市检察院与南京市中级法院联合会签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二审案件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创造性地提出: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将上诉案件移送同级检察院阅卷;检察院阅卷后,应当向法院提出审查意见。该《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参与所有刑事上诉案件的诉讼,并对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审理时限等作出了规定,有效地扫除了监督死角,在推动实现检察机关对刑事上诉案件的全面监督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据统计,去年12月至今年8月,南京市检察院共办理上诉案件94件,上诉案件开庭数27件,办理案件数位列全省第一,上诉案件开庭数位列全省第二,法院对检察意见的采纳率达100%。

  B.创新文书审查拓展监督深度

  去年1月5日,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以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将被告人张某等人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15日,法院以认定张某协助抓获同案犯周某构成立功为由,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玄武区检察院对该判决不服,依法提出抗诉,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周某系立功并减轻处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南京市检察院经审查也依法支持该院提出抗诉。去年12月3日,南京市中级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 

  今年3月31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对张某的量刑依法改判,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在此案中,能够发现监督线索并成功抗诉,得益于我们建立了一套刑事裁判文书的审查机制。”南京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王卫东说。 

  据介绍,为规范刑事裁判文书的审查工作,南京市检察院制定了《南京市检察机关刑事一审判决、裁定审查规范(试行)》等裁判文书审查制度,印制新的《刑事一审判决、裁定审查表》,从认定事实、采集证据、适用法律、审判程序等5个方面细化了34个监督关节点,对裁判文书进行全方位、高质量审查。“我们甚至把判决、裁定是否及时送达、是否存在文字表达等技术性错误都列入了必须审查的范围。”王卫东说。 

  同时,该院还建立了“两级院三书同步会审”制度,充分运用检察信息网络平台,加强市院对基层院工作的指导,对罚金刑、职务犯罪判缓刑等9类重点案件,实行“三书”即起诉书、审查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两级检察院网上同步会审。 

  该制度规定,基层院在收到上述9类案件的刑事判决(裁定)文书的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一同报市院公诉二处备案。公诉二处将指定专人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正是通过严格、规范的裁判文书审查制度,该市白下区检察院发现犯盗窃罪的刘某,在刑罚执行期间存在漏罪未进行数罪并罚的现象,于是提请市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一举改变了该院连续6年无抗诉案件的局面。 
 
 C.打造“阳光执法”实现同步监督

  杨建萍,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检察长。不经意间,这位女检察长成为自“两高”《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施行后,南京市检察机关第一位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检察长。 

  杨建萍决定列席审委会的,是一件由该院提起公诉的“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 

  据介绍,自2006年,被告人吕有等人经营的浴室被发现有卖淫嫖娼活动。“从批捕到公诉,4名被告人到底是涉嫌‘介绍、容留卖淫’还是‘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一直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杨建萍说。 

  今年2月10日,浦口区检察院以组织卖淫罪对吕有提起公诉,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其他3人提起公诉。“开庭后,法院内部对该案的定性也有不同意见,决定召开审委会,并邀请我列席审委会。”杨建萍说。 

  “在审委会上,我们对案件定性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同时,也认真听取了审委会所有法官的意见,收获很大。我认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有很多好处,最直接的一条就是,有利于审委会委员全面了解案情。” 

  杨建萍认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可以就案件的办理情况、支持公诉情况、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说明,使审委会对案件有更全面的了解,为法院最后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进一步提供客观依据。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是我们实现同步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陆宁平说。据统计,2008年以来,南京市两级检察院检察长已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80余次,均取得了良好效果。 

  同时,南京市检察机关还积极行使量刑建议权,对刑事审判活动实行同步监督,并专门制定了《关于将量刑纳入庭审活动实施意见》。目前,南京市两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工作已经日趋规范,量刑建议的提起率已达到95%以上。 

  据介绍,2008年以来,南京市检察机关已对2万余名刑事被告人的处刑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实践证明,这种监督方式对于统一区域刑事量刑标准、制约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有力地推动了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由事后监督向同步监督方向发展。”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评价说。 

  此外,南京市检察机关还通过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和评议抗诉等案件的出庭情况,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行不抗诉案件说理制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等方式和途径,主动把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置于人大、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之下,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D.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监督水平

  在刚刚结束的南京市检察机关第四届“十佳公诉人”评选活动中,南京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干警刘卫刚顺利当选。 

  从一名优秀军人到一名优秀检察官,刘卫刚仅花了三四年时间。“这得益于我加入了一支爱学习、肯钻研的团队。”刘卫刚说。 

  “监督水平的高低,最终取决于队伍素质的高低。”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葛晓燕说。为切实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南京市检察院于2008年5月率先在全省设立了公诉二处,专门承担办理二审刑事案件、抗诉案件以及对基层院抗诉工作给予业务指导的职能,专司诉讼监督工作。 

  目前,公诉二处共有16人,其中硕士5人,其余均为本科学历,15人具有助理检察员以上资格。 

  据介绍,公诉二处自成立起,就深入开展学习型机关建设活动,通过岗位培训、观摩庭、考核庭、类案分析调研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干警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能力。 

  此外,南京市检察院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十佳公诉人”评选活动,打造品牌公诉人;适时召开现场会,交流、学习、总结、推广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好的经验、好的做法;经常开展学术研讨,并形成了一批优秀调研成果,其中《刑事二审抗诉程序若干问题探究》、《对加强刑事抗诉工作的思考》、《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的问题与对策》、《量刑建议初探》等一批调研文章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就刑事二审程序的价值与目标、难题与对策等问题进行研讨,不断提高干警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发现问题的能力以及对判决裁定的审查能力。 

  高素质队伍保证了案件的高质量。去年12月至今年8月,南京市检察机关共对4起案件提出抗诉,抗诉意见采纳率为83.33%;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已有2件被法院采纳并纠正。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