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地市司法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常州:“社区矫正”试水 或成立法方向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7
摘要:检察日报 常州:“社区矫正”试水 或成立法方向 9月的一天,在江苏省常州市一家电器公司里,电焊工小陆正和自己班组的3名员工一起吃午餐,大家有说有笑,气氛融洽。 小陆曾因适用缓刑在一家企业接受社区矫正。他告诉记者,矫正期间,公司特地安排他和3名大学生
检察日报


常州:“社区矫正”试水 或成立法方向


  9月的一天,在江苏省常州市一家电器公司里,电焊工小陆正和自己班组的3名员工一起吃午餐,大家有说有笑,气氛融洽。 

  小陆曾因适用缓刑在一家企业接受社区矫正。他告诉记者,矫正期间,公司特地安排他和3名大学生同事住一个宿舍,他们经常开导他。现在矫正已结束,公司欢迎他留下来继续工作。眼下,在我国,和小陆一样已结束社区矫正人员达25万余人。 

  社区矫正,也同样牵动了最高立法机关的神经。 

  在8月底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表示:“根据一些人大代表和地方的意见,建议在刑法中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 

  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下称草案)时,与会人员对社区矫正看法不一。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鲍绍坤认为草案新增社区矫正“将我国的刑罚由封闭型体系向开放型体系推进了一大步”。全国人大代表姜健等人表示,社区矫正概念模糊,操作起来有难度,“建议暂不写入”。 

  社区矫正应否入法?该由谁来负责?农村地区如何适用?要怎样公开宣告?记者对此做了深入采访。 

  和监禁刑相比有哪些优势 

  小王是常州居民,从事货物运输工作。2007年,他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二缓三”,要承担赔偿被害人27万元的民事责任。他东借西凑凑齐了21万元,“剩下的6万元什么时候才能还上啊!”他觉得生活陷入了绝境。 

  幸运的是,小王遇到了常州市薛家镇司法所。该所是全国首批试点承担社区矫正职能的司法所之一。很快,小王成为该所在册矫正人员,并在村委会组成人员、志愿者和家属的帮教下开始矫正。在矫正小组的帮助下,他做起了小生意。 

  “三年不到,小王就还清了6万元赔偿款。几年来,他诚实守法,没有一点不良记录。”9月14日,常州市新北区第二届政协委员、新北区第一届人大代表、薛家镇司法所所长李忠兴欣慰地说,目前,他们辖区共有30余名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表现都不错。 

  “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可以获得报酬照顾家里,还能节省监狱管理资源,好处非常多。”在李忠兴看来,老年人、初犯,交通肇事罪犯、经济犯罪服刑人员等社区矫正成效显著。 

  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所长王顺安教授也持类似观点。“和监禁刑罚相比,社区矫正拥有五大优势。”王顺安说,社区矫正通过“回归社会”能实现改造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有更丰富的改造手段与改造力量,如心理矫正、行为矫正等;有利于公民参与矫正管理;行刑经济,成本较低,据统计,一名监狱服刑犯一年的平均花费是1.5万元至2.5万元,而社区矫正一年所需的费用是2000元左右;还有利于防止监狱腐败。 

  “社区矫正在矫正罪犯的同时,还能促进社区管理机制的完善,收到‘治本’之效。”王顺安称,罪犯回到原社区进行矫正,可以敦促社区弥补漏洞,改进工作。 

  王顺安表示,早在陕甘宁革命根据地时期,我国就已经开展“回春行动(部分有期徒刑服刑人员在监督下居家劳作的制度)”。近年来的社区矫正,始于2003年北京的密云、东城、房山以及上海部分街道的自发试点。这一年,两高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北京、上海、江苏等六省(市)开始试点,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人”。 

  历时7年,社区矫正已呈燎原之势。记者从司法部官方网站了解到,截至今年6月底,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全国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26个地(市)、1572个县(市、区)和19507个乡镇(街道)展开。全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8.6万人,累计25.5万人解除矫正,现有社区服刑人员23.1万人。今年5月,司法部设立“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社区服刑人员刑罚执行、管理教育等。 

  执行机关谁合适 

  8月底,草案分组审议时,“明确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成为严以新、陈秀榕、范徐丽泰等委员的共识,他们建议,在社区和农村明确社区矫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实践中,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是谁?“在常州,眼下,社区矫正都是司法所在管,公安机关不管。不过,公安机关也是帮教成员单位,对脱管、漏管等矫正对象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李忠兴说。 

  “司法所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9月15日,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告诉记者,2009年两高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要求,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在工作机制上,要求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 

  “公安机关一直是社区矫正对象的执法主体。”王公义表示,依据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五种人)的执法主体依然是公安机关,司法所只承担“工作主体”之责,“经过试点,全国4万多个司法所中,已有三分之二的所承担起社区矫正工作。” 

  事实上,这种工作主体和执法主体的分离,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实为社区矫正目前运行中的最大缺陷。这种分离导致出现责权不一、信息沟通不畅通、工作效率降低等问题。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法律授权,给工作开展也带来一定难度。 

  “最难的,是对矫正对象的管理。”李忠兴介绍,实践中,一些80后、90后社区服刑人员,往往自我意识较强,觉得司法所“奈何不了”自己而不服从管理,对此颇让人“头疼”,“我们司法所没有立法支持,也就没有‘硬’权力,他们不怕。”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软”,也为立法者所担心。8月底,金硕仁委员建议:“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还是由公安机关执行,辅以社区矫正。”他认为,现行司法体制下,社区不具备执行刑罚的资格,且各地社区建设程度不一,矫正条件差异大,“公安机关应当负监督责任,不能完全把管制的执行交给社区矫正。” 

  “放在社区会不会造成被管制人没人管?现在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比例很高,希望还是由公安部门来管。”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武说。 

  王公义很期待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能明确赋予司法所社区矫正的执法权。实践中,李忠兴们也在积极想方设法。在遇到不服管理的情形时,李忠兴会和辖区派出所协商,让民警和矫正对象进行“警告谈话”。他还多次在新北区“两会”上提交建议、提案,建议对不服管理或有重新犯罪倾向的矫正对象,由司法所撰写《综合调查报告》,提交区检察院,并由检察院派员审核,而后由区检察院向原判决法院提出“收监或者加重处罚”的检察建议。 

  采访时,李忠兴高兴地告诉记者,该区检察院、法院在回复他的提案时表示,今年10月将落实这一制度。 

  农村地区如何开展社区矫正 

  李强(化名)来自常州农村,多年前,他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服刑11年后的2009年被假释,回到了村里。眼前的变化让他目瞪口呆,家中已经没有亲人,房子破旧不堪。村里人也有些担心:生活条件如此艰苦,他会不会再次选择危害社会? 

  李忠兴迅速联系了镇民政部门(帮教成员单位)和李强所在村委会,筹集1万多元帮他修缮了房子,而后帮他承包了1亩半责任田。很快,李强开始种植水稻,还在房前屋后的2分地上种了一些蔬菜,解决了生活难题,“他能自食其力了,社区矫正也就能顺利开展了”。 

  李忠兴介绍,在他们辖区,在农村进行社区矫正效果也很好。他们推行“分级管理”——司法所社区矫正办负责指导、监督,村里请2位村干部(如治保主任、调解主任等)、矫正对象所在的村民小组组长,以及矫正对象的亲属,成立“矫正小组”共同负责帮教。此外,在各村,薛家镇司法所还组织了志愿服务队——由村里的退休教师,曾经的法律人、党员等来协助帮教。 

  李忠兴也坦承,江苏的经济基础好,农村的城市化进程快,帮助矫正对象就业相对容易。草案分组审议时,孙文盛委员也担心,一些地方的农村基层组织还比较薄弱,恐怕无法担当社区矫正的重任。 

  “现在我国的社区矫正,城市条件成熟,农村相对艰难些。”王顺安说,理论上,社区矫正需要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有可以提供福利、医疗、心理、法律等矫正力量的社区,有非政府组织(包括志愿者组织)等。 

  一些地方正在积极想方设法克服农村社区矫正的不足。记者了解到,江苏省溧阳市检察院推行了“QQ城乡快线”,在该市每个行政村聘请检察联络员1名,通过QQ与该院的网络视频平台连接,借此开展核查脱、漏管,法制在线远程视频教育、网络视频接待等检察活动。“QQ城乡快线”运转2个多月来,已纠正监管活动违法情形5人次,发出书面检察建议5份。 

  可不可公开宣告 

  小陈正在接受社区矫正,但是他多次拒绝参与社区公益劳动。他告诉检察官,他不是不服从管理,主要是“面子上过不去”,“我在小区卖水果,在顾客面前矫正,实在太丢面子”。 

  “矫正公开进行,就是选择在亲人朋友‘眼皮子底下’进行,很多矫正者爱面子、不愿配合。”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检察官邱颖娴表示,矫正结束后公开宣告即可,社区劳动也不一定要在他居住的小区进行。 

  矫正是否需要公开进行?记者看到,目前草案仅规定,实行社区矫正者,在缓刑、假释期满后应“公开予以宣告”。对此,全国人大代表陈舒建议:“为了便于执行,应写明‘在犯罪分子所在社区或单位公开予以宣告’。” 

  “社区矫正应尽量公开进行。”在王顺安看来,矫正对象是犯罪人,其行为应该接受社会的否定评价、谴责;公开还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在有些国家,矫正对象劳动时应穿特殊的马甲,以提高其他居民的警觉性。” 

  不过,王顺安也认为,对未成年犯、部分女性、老年犯罪人,偶犯、初犯等主观恶性不大的矫正者可“暂缓公开或不予公开宣告”。 

  “社区矫正应该在小范围内公开宣告。”李忠兴说,矫正开始时,他会当着司法所工作人员、帮教小组成员和矫正对象的面,宣告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这些人会时刻提醒矫正对象,他还在服刑期内,不是自由人。”他认为不宜在全社区进行宣告,因为这会增加居(村)民恐慌心理,也会影响矫正效果,“绝大多数矫正对象‘爱面子’,不愿意人知道他是社区矫正对象,特别是一些个体经营户,尤其担心不良影响。” 

  刑法修正“倒逼”专门立法? 

  “我们这个活,水平低的干不了,水平高的就跑了。留不住人,很不利于工作开展。”采访中,李忠兴多次表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员、经费问题是最突出的。江苏省2009年开始下拨矫正经费,“我们所4个人,有30多名矫正人员需要指导,一年才3万元左右的经费,连一名管理人员的工资都不够”。 

  经过沟通,薛家镇司法所获得了镇财政的支持,其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但是,其他镇并非都如此,有的镇没有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希望国家尽快立法,让相关机制到位,也让我们觉得工作更有价值”。 

  尽快立法,也是专家、代表们的观点。王顺安希望出台社区矫正法,将其适用于所有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他建议,将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由公安机关变更为司法所,属于重大的司法改革,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会导致责权利不明、奖惩不明,影响推行效果。 

  今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刘玲领衔提出了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的议案。近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周光权也表示,草案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有些超前,“不过,刑法先规定下来,可以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促使社区矫正法尽快出台”。 

  记者了解到,在今年5月的司法部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第一次全体人员会议上,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要求该办公室抓紧研究制定《社区矫正执行办法》,使之成为各地工作的依据,并为制定社区矫正法打下基础。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