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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关于“司法”的断想/谭文革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4
摘要:孔子是中国春秋时期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和政治家,是儒家学说的创始者。孔子集华夏上古文化之大成,在世时已被誉为“天纵之圣”、“天之木铎”。孔子曾任鲁国大司寇(当时最高司法长官),后又升代理宰相,“摄相事,鲁国大治”。孔子先后被历代统治者封为“
孔子是中国春秋时期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和政治家,是儒家学说的创始者。孔子集华夏上古文化之大成,在世时已被誉为“天纵之圣”、“天之木铎”。孔子曾任鲁国大司寇(当时最高司法长官),后又升代理宰相,“摄相事,鲁国大治”。孔子先后被历代统治者封为“大成至圣文宣王”、“至圣先师”和“万世师表”等,被后世尊称为“圣人”。孔子思想对现代司法有何启示,笔者谈谈粗浅看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司法理念——注重预防,实现和谐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篇第十二》)。其意思是,审判诉讼案件,我和别人差不多。但一定要尽力使诉讼案件不发生才更好。同时孔子还说:“礼之用,和为贵。”“礼”就是礼仪、制度和法律。“和”就是实现和谐,达到“无讼”。“贵”就是最好、最高理想或最高理念。“礼”、“和”、“贵”三者连接起来就是,运用礼法教育规范百姓,预防纠纷发生,最终达到“无讼”,实现社会“大同”,实现社会和谐。据史书记载,鲁国曾“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可见孔子的司法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基本实现。现在的司法理念亦是如此。一是法院通过公正审理每一件案件而对社会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二是最高法院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和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制定、修改、完善法律,及时填补某些方面的法律空白,从而预防纠纷发生;三是法院诉讼案件越少,社会就越和谐。


诉讼程序——孔子反对缺席判决

子曰:“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论语·颜渊篇第十二》)。其意思是,根据单方面(原告)诉状和陈述,就可以判决案件的,恐怕只有仲由吧?笔者认为,这可理解为诉讼程序中的缺席判决。孔子虽曾任鲁国大司寇即“首席大法官”,也许从未缺席判决过案件,因而不主张甚至反对缺席判决案件。现在我国刑事审判,如被告人即犯罪嫌疑人未到庭,就不能缺席判决。这与孔子主张相同。我国民商审判、行政审判则不同。因为既要追求司法公正,又要追求司法效率;既要追求实体公正,又要追求程序公正;所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缺席判决。


案件审判——公正合理,不偏不倚

子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篇第十三》)。其意思是,如刑罚措施使用不当,则老百姓就不知如何是好,就会无所适从。《周易·丰卦》亦曰:“君子以折狱致刑。”其意思也是要公正判决诉讼,妥当使用刑罚。因此孔子主张判案要“中立而不倚”,要“允执厥中”,要“言必有中”,要“君子而时中”,要“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总之,判案要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不偏不倚。这与法院审判原则及要求完全一致。既要注重实体公正,也要注重程序公正;既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而要实现以上目标,法官就必须做到“身正”。正如孔子所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父子包庇——孔子认为不构犯罪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篇第十三》)。其意思是,我理解的道理不同于你所讲的:父亲为儿子隐瞒(包庇行为),儿子为父亲隐瞒(包庇行为),是父子亲情、直率的表现,符合伦理道德。”因而孔子认为,父子相互隐瞒有利于维系父子关系,保持父子感情,合乎天理人伦,不能视为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窝藏、包庇罪,与孔子观点有所不同。而我国刑诉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取证原则,则与孔子观点非常接近。


证据认定——全面核实,综合分析

子曰:“众恶之,必察焉;众好之,必察焉。”(《论语·卫灵公篇第十五》)。其意思是,大家都厌恶他,一定要认真调查;大家都喜好他,也一定要认真调查。就如诉讼案件,如果一方当事人邻里关系好,另一方则差,而必要的证人均给过错方即关系好的一方做有利证词,却给有理方即关系差的一方做不利证词。这时,法官就必须深入调查案情,全面核实证据,必要时还可依法收集证据,并对全案证据综合分析,依法认定。从而确保对案件的公正判决。


案件定性——重证据,不先入为主

子曰:“不逆诈,不亿不信,抑亦先觉者,是贤乎!”其意思是,不预先怀疑他人欺诈,也不毫无根据地猜测他人不诚信,并能及早察觉出来,这一定是位贤者吧!孔子的观点与今天的司法理念完全一致,并对政法机关办理各类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尤其是刑事案件,不论是公安的案件侦破、检察的案件批捕和公诉,还是法院的案件审理和定性,均要重证据,重事实,决不能先入为主,以免造成冤案、错案。


刑事政策——慎用死刑,宽严相济

孔子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其意思是,您治理国家,哪里一定用得着杀人?您想治好,百姓自然会好。领导者的德行似风,老百姓的德行似草。风从草上吹过,草必定随风倒。因此,孔子提倡慎用死刑,甚至反对死刑,这对法院刑事审判亦有指导和借鉴意义。仲尼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子产论政宽猛》)。孔子此观点与刑事审判“宽严相济”的指导思想又完全吻合。综合本节孔子言论,我们至少可以做三层理解:一是要慎用死刑,从严把握。二是要对其它刑罚适度把握,宽严相济。三是要加强法制教育,规范社会管理,实现社会和谐。


减刑假释——从严把关,不得滥用

《论语》曰:“有罪不敢赦。”“谨权量,审法度。”(《论语·尧曰篇第二十》)。其意思是,对有犯罪行为的人不敢随意赦免,而应严格执行法律。此论虽为商汤所言,但孔子非常赞同,因此也是孔子的观点。这里的“赦”,不仅指赦免权,而且也指减刑权、假释权。此前一个时期来,有些法院及监狱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把关不严,操作不规范。尤其是对一些影响很大、危害很大并被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的罪犯,随意减刑、假释,造成不好影响。《礼记·王制》曰:“凡作刑罚,轻无赦。”“凡执禁以齐众,不赦过。”因此必须从严把关,严格规范,检察机关应加强监督。


涉诉信访——在法治轨道内解决

有子曰:“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论语·学而篇第一》)。其意思是:“但也有些情况行不通。如果一味追求和谐,而不用礼法去制约的话,那也是不可行的。”此言是孔子与诸弟子谈论时,学生有子所说。然而,是非分明的孔子,对有子的言论并未反对,说明孔子是赞同的。《礼记·曲礼上》曰:“分争辩讼,非礼不决。”朱熹亦曰:“节者,有限而止也。”因此,对无理重复上访、恶性缠访的,必须“以礼节之”,“有限而止,”以法律来规范和制约,该终结的依程序终结,该制裁的依法制裁,该打击的依法打击。


法官品格——廉洁奉公,正直凛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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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