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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完善破产法可有效遏制逃废债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作者:李晓慧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20
摘要:破产法制度,对打击、制裁逃废债行为有充分关注、安排,破产法不是用来逃废债的,而是有效打击逃废债的利器。 对“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指责,一方面可能因为债权人期望值(尤其是清偿率方面)过高,没有考虑到破产程序中变现财产的困难;另一方面,破产

  破产法制度,对打击、制裁逃废债行为有充分关注、安排,破产法不是用来逃废债的,而是有效打击逃废债的利器。

  对“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指责,一方面可能因为债权人期望值(尤其是清偿率方面)过高,没有考虑到破产程序中变现财产的困难;另一方面,破产法的实施过程中确实有不如人意的地方,没有充分发挥制裁逃废债的功能。

  破产法是制裁逃废债、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和公平清偿的最优选择,但制度设计中有许多缺失甚至是不合理之处,为逃废债提供了机会。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具体、明晰的规则。

  王兆同

  最近一年来,作为供给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清理僵尸企业重要程序推手,破产制度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9月3日,习近平主席与奥巴马总统会晤达成的共识清单中,就包括破产制度(“中美双方认识到建立和完善公正的破产制度和机制的重要性”)。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又表示,中国将建立全国性的破产法院。一时之间,破产制度被寄予了很高的期望。

  但是,与此同时,也有人会有担心——破产程序会不会成为逃废债的工具?毕竟,“假破产、真逃债”的例子已是屡见不鲜。破产法的普遍适用,会不会进一步恶化信用环境?

  现代破产法具有债务豁免的安排

  首先,不用讳言,现代破产法都有债务豁免的规定,这是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人类进入到工业文明之后,一系列有利于投资的法律制度不断被制定和完善,最核心的就是以有限责任制度为基石的公司制度,其本质都是通过限制投资风险的方式鼓励投资。现代破产法的主旨与之是一脉相承的,是通过破产程序,让那些诚信经营却因商业风险而无力清偿债务的债务人不至于一生都笼罩在债务阴影之中。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务豁免的安排在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这三大程序中均有体现。

  债务豁免与逃废债根本不同

  我们通常所说的逃废债,是指通过侵占债务人财产、低价转让、欺诈性清偿、隐匿财务资料、关联交易等方式,将本应用于清偿的债务人财产进行隐匿、侵占、转移甚至毁损,导致债权人无法得到清偿。

  但破产法中的债务豁免安排不是逃废债,这表现在:

  债务豁免安排适用的前提是排除破产企业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而逃废债的行为恰恰会产生这些责任,只不过采取特定的方式进行隐藏(当然,也不排除明火执仗地去做)。

  由于在破产程序中采取各种方式去清查债务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只有在无法追究相关责任的情况下债务豁免才会发生,因此债务豁免安排本身不会恶化债权人的状况,只是将其状况予以确认。而逃废债通常是通过积极的行为,使得债权人的损失扩大,恶化了债权的状况。

  在主观上,债务豁免要保护的是诚信经营、积极清算的主体,而逃废债的行为人基本上都是不诚信的,多数也会通过种种方法来逃避清算义务。

  一言以蔽之,债务豁免不是逃废债的人享受的待遇,天然地对逃废债是排斥的。

  正确适用破产法能够有效打击逃废债

  破产法制度,对打击、制裁逃废债行为有充分关注、安排:

  公平清偿。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除了破产法以公平清偿作为价值追求之外,其它制度都无此追求。在企业还款时,先还给谁就是谁;在执行中,先执行先得,除了顾及担保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之外,对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是不顾及的。正是法律制度的如此设计,许多债务人就采取厚此薄彼的方法清偿债务。在此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及时申请破产,可以制止不公平清偿,甚至追回用于清偿的财产。

  破产撤销权。进入破产程序后,对可能影响到公平清偿的个别清偿行为、偏颇性清偿行为以及欺诈清偿行为,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予以撤销或确认无效,并要求返还相应财产。对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的个别清偿行为,如果要求撤销,无需提供恶意、串通、明显低价等方面的证据。如果及时发现,及时申请破产,可以制止、撤销许多逃废债行为。

  财产清查。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一个重要职责是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财产清查既要对破产企业移交的财产进行清点,也要比照财务会计账簿以确认是否存在未移交的财产,还要调查是否存在着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财产处分行为。通过财产清查,可以将逃废债的行为予以查清,从而为进一步采取措施提供证据。

  破产审计。进入破产程序后,将对破产企业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账簿进行审计,这种审计实际上是对所有的经营行为重新审视,以确定是否合规,是否需要追究相关责任。在破产实务中,逃废债行为都会现形。有些企业的老板就是因为惧怕东窗事发,不愿意申请破产。

  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如果破产企业拒绝移交财务会计账簿,法院可以以无法清算为由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债权人持该裁定,有权要求债务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法院曾称这一制度为“治乱用重典”,的确,这一制度施行后,许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也有很多债权人通过这一制度得以让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偿债义务。

  由上述制度设计可见,破产法非但不是用来逃废债的,还可以作为有效打击逃废债的利器。

  为什么会有假破产真逃债

  客观地说,对“假破产、真逃债”的指控并不是空穴来风,在2000年左右成为非常严重的问题。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在破产程序中有效解决逃废债问题。

  最近,对“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指责又增加了,笔者认为,一方面,可能因为债权人期望值(尤其是清偿率方面)过高,没有考虑到破产程序中变现财产的困难;另一方面,破产法的实施过程中确实有不如人意的地方,没有充分发挥制裁逃废债的功能,甚至在逃废债行为未被纠正或追究责任情况下豁免债务。

  以下一些原因,导致破产程序不能充分发挥制裁逃废债的作用:

责任编辑:李晓慧